通师高专基金〔2019〕2号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基金收入,合理安排基金支出;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条 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十九条 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